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795号
鉴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的变化,国务院决定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进行必要的调整。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,保障公民权益,同时确保国家重要节日的尊重和庆祝。
一、调整内容:
- 春节假期调整:春节的放假时间从过去的“除夕至初六”修改为“除夕至初三”,总计4天。
- 劳动节调整:劳动节放假时间从5月1日至7日调整为5月1日至2日,总计2天。
二、新增规定:
为鼓励公民合理安排休假,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中,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一放假调休,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,形成较长的假期。但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,以确保公民的休息权益与工作效率的平衡。
三、其他规定:
- 妇女节、青年节、儿童节、建军节:仍按原有规定执行,即妇女、14周岁以上的青年、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、现役军人分别在3月8日、5月4日、6月1日、8月1日享受半天或1天的放假。
- 少数民族习惯节日: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- 其他节日、纪念日: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、护士节、记者节、植树节等,均不放假。
- 补假与调休原则: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适逢周六、周日,应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周六、周日,则不补假。
四、实施时间:
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五、历史修订记录:
(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修订)
六、生效与解释权: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务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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