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刑的正式使用可追溯到人类历史初期,对不正行为的惩罚包括罚金、体罚、回避、流放和死刑。最初,家族世仇或仇杀中的同态复仇(即以命偿命)是主要的解决方式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各种严重的肉体惩罚,如斩首、车裂、凌迟等,也相继出现。
在欧洲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欧洲,死刑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惩罚方式,尤其是在18世纪的英国,死刑的适用罪名范围非常广泛,甚至包括如偷伐树木和偷窃动物等罪行。
在中国,生杀予夺最终由集权皇帝一人决定。死刑执行的数量起初并不多,但两百年后,一种极其残忍的死刑执行手法——凌迟被创制,这种残酷刑罚在之后的一千年内广泛使用,直到1905年才被彻底废除。
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苏联以临阵退缩为罪名处决了15.8万己方士兵。自枪械被发明后,持枪的行刑队常被用来执行死刑。
早期的美国新英格兰州,公共行刑是一个庄穆而悲伤的时刻,人们会聆听福音。这种趋势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都有所体现,即追求更少的痛苦、更多的人性化的行刑方式。
以美国为例,其死刑执行方式经历了多次变革。最初的方法残忍而混乱,各州乃至各县都有自己的规矩:将犯人吊死、砍头、鞭笞等。随着时间推移,枪决成为主要方式,但因其血流满地,又逐渐被绞刑替代。但绞刑的执行效果常受行刑者估算的影响,可能导致犯人承受极大痛苦。
第二次工业革命后,美国的司法部门采用了电椅装置。然而,一些案例表明,电椅未必真是无痛的,也未必那么可靠。于是,一些州开始使用毒气室来执行死刑。毒气室的痛苦要比电椅小得多,而且迅速、可靠,但前提是犯人愿意配合。
目前,注射死刑是美国主要使用的死刑执行方式。它通过向被执行人的静脉血管注射药剂而致死,采用“三针法”进行,使被执行人迅速失去知觉,很快死于窒息。自1982年第一例注射死刑执行以来,注射死刑因其相对可靠、快捷、无痛且遗体几乎不变形的优势而迅速推广开来。
在我国,目前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是枪决和注射死刑。
死刑执行方式正变得越发文明、人性化,但毕竟人死不能复生,因此,在涉及死刑的司法程序上也必须非常慎重。一般而言,只有涉及故意杀人且情节严重,检方寻求判处死刑时,法官才会考虑适用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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